《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小结

第1章         测绘资质资格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

1.1 测绘资质管理

  1. 我国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组成。
  2. 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3. 新政策主要变化:
  • 压减资质类别等级
  • 下放大部分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
  • 优化审批流程
  • 合理降低准入门槛
  • 强化地理信息安全
  • 释放市场活力
  1.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2.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共10类。
  3.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他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4.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6. 【业绩要求】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近两年不少于【600万】,至少一个50万以上),应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7.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法人资格;
  •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2. 【几个时间点】
  •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 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 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1. 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2. 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3.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4. 【测绘资质处罚】
  • 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
  • 提供虚假材料,审批机关1年内不再受理申请;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审批机关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1. 【测绘资质人员要求】
  • 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 高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不受本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限制。
  • 申请两个及以上专业类别的,应当符合所有申请专业类别的条件,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不累加计算。

1.2 测绘师执业资格管理

  1.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我国的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注册测绘师制度。
  2. 2014年7月9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 【测绘师报考条件】
  •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
  •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1. 【测绘师注册】
  • 注册测绘师资格:自然资源部负责【注册审批】,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审查】,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管理】。
  • 注册单位与注册测绘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可以不一致】。
  • 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省级20个工作日初审,国家20个工作日审批,审批后10个工作日发证/章),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 不正当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取得资格证书超过1年以上不满3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的证明。取得资格证书3年以上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相当于【一个注册有效期】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 超过70周岁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均须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1. 【测绘师执业】
  • 测绘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质量检查报告、最终成果文件以及产品测试报告、项目监理报告等,须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1. 【测绘师继续教育】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均不得少于60学时。
  • 必修:2次不同内容的培训,每次30学时
  • 选修:网络学习40学时,其他20学时。

1.3 测绘作业证管理

  1.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外业活动(进出、使用测量标志、接受监督检查等)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2. 向【省级或者其委托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3. 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3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30日内交【省级或者其委托的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注册核准。
  4. 测绘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 (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他地块进行测绘时;
  • (二)使用测量标志时;
  • (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 (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时。
  1.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1.4 测绘信用管理

  1.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2.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3. 计入严重失信信息,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一般失信,一年;轻微失信,半年)

第2章 测绘项目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

2.1 测绘项目招投标

  1. 【立项】
  • 测绘项目立项一般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出,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列入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之前应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 【招投标】
  • 测绘项目发包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 测绘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3家以上)两种方式。测绘项目金额超过20万元必须招标。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分包量不得大于该测绘项目招投标项目总承包量的40%。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1. 【处罚】
  • 【转让项目】可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 【低价中标】可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串标可处1-20万元罚款。
  1.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 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建设项目必须委托给国内单位(中外合资、合作都不行)。
  3.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基础测绘可直接发包)
  4. 【评标】
  •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且为单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2 测绘项目合同

  1. 【合同签订】
  •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
  • 测绘范围、测绘内容和执行的技术标准构成了对测绘合同标的的完整描述。
  • 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30%
  1. 【合同无效的情形】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 【测绘合同范本】
  • 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工程价款;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后,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
  • (甲中止30%)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30%
  • 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甲泄密20%)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 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 (乙解除2倍定金)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 (乙泄密20%)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 (乙转包30%)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3 测绘项目经费

  1. 【测绘成本生产定额】
  • 生产成本主要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交通差旅费、折旧费等;实行项目承包的情形则只需计算直接承包费用和折旧费等内容。
  • “定额工日”是根据当前测绘生产技术方法、产品形式和技术装备水平确定的。
  • 困难类别分三类,Ⅲ类最难。
  • 在难以到达的特别困难地区作业时,应在相应的测绘项目困难类别【Ⅱ类】所列定额的基础上提高【1-3倍】。
  • 成本费用构成比例:直接费用82%,间接费用6%,期间费用12%。
  • 年作业工日定额:外业180工日/年,内业220工日/年。
  • 人员构成比例:生产人员74%,分院部人员10%,院部人员16%。
  • 成本费用中包含5%的测绘项目设计费和3.0%的成果验收费,不包含折旧费用或修购基金。
  1. 【费用计算】:
  • 长迁系数:1000-2000km,0%;2000-3000km,6.0%;3000km以上,8.0%
  • 高原系数(平均海拔大于3500米),7%
  • 高温高寒系数,5%
  • 带状系数:30%,图上宽度≤1分米;15%,1分米≤图上宽度≤2.5分米。
  • 小面积系数30%,不足1幅按1幅算。
  • 修测系数:(修测面积 / 标准幅面积)×定额×1.3,1:500 - 1:2000比例尺地形图修测。
  • 面积系数:(实际面积 - 标准面积)/ 标准面积×80%,工作量单位为幅的测绘项目。
  • 水准观测少于100 千米的时候,定额增加30%;水准检测按50%定额核算;水准网平差不足100千米,按100千米计算。
  • ABC级GPS点采用同步观测时定额增加60%
  • 规划定桩测量4个点为一件,不足4个点按一件算。
  1. 测绘项目立项一般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出,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列入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第3章 测绘基准

  1. 【测绘基准】
  • 我国目前采用的测绘基准主要包括大地基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深度基准(理论最低潮面)和重力基准(2000国家重力基准)。
  • 测绘基准的特性: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稳定性。
  • 测绘系统的特点: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稳定性、规模性。
  • 我国重力测量系统:1957重力测量系统、1985重力测量系统、2000重力测量系统。
  • 一个城市只能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 2008年7月1日,正式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18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 【测绘基准管理职责】
  • 国家测绘局的审批职责(1)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2)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3)其他确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1)50 万人口以下的城市;(2)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3)其他确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1. 【测绘基准罚款】
  • (不使用规定坐标系罚10万以下)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擅建独立坐标系罚50万以下)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测量标志】
  •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 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 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 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1)国家大地原点; (2)国家水准原点; (3)国家绝对重力点; (4)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 (5)基线检测场点; (6)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第4章 基础测绘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 《基础测绘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1 基础测绘概念

  1. 基础测绘包含五方面内容: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2. 基础测绘的特征:基础性、公益性、通用性、权威性、持续性、统一性、保密性。
  3. 基础测绘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

4.2 基础测绘规划

  1.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批准后(或备案后)2个月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测绘行业报刊或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规划文本的内容。
  2. 基础测绘规划的规划期一般至少为5年。
  3. 【基础测绘规划批准】
  •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1.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3 分级管理与定期更新

  1. 【分工:军队管海洋】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2. 【分级管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管理分工:国家1:100万~1:5万,省级1:1万~1:5000,市县1:2000~1:500。
  3. 【更新周期】1:100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4. 【罚款】损毁基础测绘设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罚款等。

4.4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1. 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3. 此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需要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应急提供的原则:时效性、安全性、可靠性、无偿性。

4.5 应急测绘保障

  1. 测绘地理信息应急响应分为Ⅰ、Ⅱ两个等级。
  2. 应急测绘保障的特征:面向对象、快速及时、详细准确。
  3. 应急测绘保障的主要内容: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遥感监测;导航定位。
  4.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

第5章 测绘标准化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5.1 测绘标准化

  1.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2.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测绘行业标准编号:CH;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编号:CH/T;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CH/Z
  3. 【标准制定发布】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2.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3. 测绘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违背,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违背。

5.2 测绘计量管理

  1. 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2.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能力考核合格。
  3.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4. 教学示范用测绘计量器具可以免检,但须向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不得用于测绘生产。

第6章 测绘成果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6.1 保密管理

  1.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发布前生产的1:10万、1:25万、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解密、销毁或者公开前,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定密标准和管理范围,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商军委联合参谋部共同确定。
  1. 规定中只涉及机密和秘密项。【机密项】如下:
  • 国家坐标系转换参数、保密处理算法
  • 5′×5′的重力异常成果, 3″的垂线偏差成果、5万和5万地形图
  • 军事禁区大于等于1万的地形图、10米的DOM、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高程精度优于(含)15米的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表面模型成果、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的三维模型。
  • 体现和表明我国政府立场与主张的敏感、争议地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及泄露后会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 【秘密项】如下:
  • 覆盖范围大于2500平方千米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水准网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基准站坐标
  • 各类国家等级控制点
  • 分辨率在5´×5´至30´×30´,精度在±5毫伽至±7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0.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在±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
  • 军事禁区以外1:1万和1:5千地形图,连续覆盖超25平方公里的大于1:5千的地形图
  • 优于(含)20米等高距的等高线,以及与其精度相当的高程注记点
  • 军事禁区以外大于等于1:5千的地形图、优于10米的DOM、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高程精度优于(含)15米的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表面模型成果、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的三维模型。(连续覆盖超25平方公里)
  • 国民经济重要设施精度优于(含)±10米的点位坐标
  1. 【保管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2. 【涉密成果登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审批。测绘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3. 【涉密成果销毁】用户要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造册、报批,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的6个月内)
  4. 【罚款】
  • 未按规定登记保存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1. 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 年,重要涉密1-2 年,一般涉密6 个月至1 年。

6.2 成果汇交

  1. 【汇交原则】依法汇交、无偿汇交、定期汇交、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3. 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公布。
  4.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5.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6.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7. 【罚款】
  • 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6.3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

  1.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2.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或30年。
  3.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不能自行销毁)
  4. 【备份机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6.4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1.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
  2.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3.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
  4.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5. 首件产品质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设置现场检验点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作业人员水平、降低质量成本、测量任务的性质。
  6.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7. 技术方案及检验报告由本单位注册测绘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8. 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项目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9. 【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测绘生产人员对作业质量负责。
  10. 【质量裁定】质量问题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过程中的,由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属验收过程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11. J2级以上经纬仪、S3级以上水准仪、GPS接收机、精度优于5mm + 5×10-6 D的测距仪、全站仪、微伽级重力仪以及尺类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为1年。
  12.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 测绘成果利用

  1. 【遥感影像】
  • 从事销售分辨率高于10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包括客户名称与性质、提供的影像覆盖范围和分辨率、用途、联系方式等内容。每半年一次向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 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分辨率不得优于5 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 属于国家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1.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 (三)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 (四)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1.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特征: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2.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3. 测绘成果产权包括测绘成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4. 使用涉密成果的单位,使用完成后6 个月内,应当销毁涉密成果。

第7章 不动产测绘管理

7.1 房产测绘

  1. 申请房产测绘资质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部门的意见,也不需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 【罚款】面积测算造假、失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3. 所有权包括使用、收益、占有、处分四项基本权利。
  4.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7.2 地籍测绘

  1.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7.3 界限测绘

  1. 国界线测绘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政治性和严肃性。
  2. 【界线标准画法】
  •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 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1.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2. 权属界址线的测绘,必须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确权为依据进行。
  3. 【罚款】损毁界桩罚1千元以下,擅自编制界限图罚1万元以下。
  4. 【军队管海洋】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8章 地图管理

8.1 地图编制

  1. 【公开地图禁止表示的内容 】① 各种军事设施; ② 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 ③ 专用铁路(公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 ④ 未公开的机场; ⑤ 未经公开的港湾、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⑥ 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⑦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⑧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2. 【公开地图禁止表示的具体形状及属性】 ① 大型水利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气象台站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② 监狱、安康医院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 ③ 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 ④ 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上述内容中,用于公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注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
  3.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的属性】 ① 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 ②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 ③ 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 ④ 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
  4. 中国全图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并用相应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
  5. 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不得公开表示的内容确需表示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 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

8.2 地图出版审核

  1. 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可以不用送审。
  2. 申请材料的原始图件保管期为5 年,备案样图保管期为3 年。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2年。
  3.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每6个月应将新增兴趣点送交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4. 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
  5.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下列地图:
  • 全国地图;
  • 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 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 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 历史地图。
  1.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2. 【审核时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9章 地理信息安全管理

  1. 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2.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3. 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
  4.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大地测量;
  • 测绘航空摄影;
  •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海洋测绘;
  • 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 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1. 【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 军事测绘的基本比例尺地图为1:5万地形图。
  3. 军事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4. 军事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和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5.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简称“备案人”应当在开工建设30 日前,通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6. 【不合规罚30-50】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备案罚10-30】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严禁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第10章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

  1. 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以及各种其他成文信息。
  2. 【质量方针】是组织在质量上的追求、宗旨和方向,由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布。
  3. 【质量目标】是质量方针阶段性的要求,应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4. GB/T19001 - 2016明确了质量管理的七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改进、循证决策、关系管理。
  5. 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基本原则】是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6. 基于风险的思维是实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基础。

第11章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

11.1 人员安全

  1. 在人烟稀少地区应采用双车作业,配备适宜的轮胎,每车应有双备胎。
  2. 组织赴疫区、污染区的人员学习相关知识,高致病区应禁止作业人员进入。
  3. 在进入军事要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林区、自然保护区或其他特殊防护地区作业时,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4. 在车流量大的街道上作业时,必须穿着色彩醒目的带有安全警示反光的马夹,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5. 在高海拔区域发生高原反应、感冒、冻伤等疾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6. 雷电天气禁止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作业。井下作业的电气设备外壳应接地。
  7. 井下作业应打开连续的3 个井盖排气通风半小时以上。
  8. 在人烟稀少地区应采用双车作业,配备适宜的轮胎,每车应有双备胎。

11.2 设备安全

  1. 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2. 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具,配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3. 测绘仪器的三防指防霉、防雾、防锈。
  4. 外业仪器6个月擦一次,内业仪器1年擦一次。
  5. 作业完毕后,应将所有微动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盖箱前应将各制动螺旋轻轻旋紧。
  6. 搬运过程中仪器脚架必须竖直拿稳,不得横扛在肩上。

11.3 数据安全

  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包括其最终数据成果、重要阶段性数据成果、重要原始数据成果和数据说明文件。数据说明文件应包含数据背景、数据组织、应用方式以及联系方式。
  2. 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应与文档材料一同归档。
  3. 文档材料归档一份,数据成果复制品归档两份。两份归档的数据成果应完全相同。
  4. 数据档案转存新格式复制后,原数据应继续保存3 年。
  5. 档案形成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60 日完成归档。入馆后60 日内完成异地存储,离馆后60天重新完成异地存储工作。
  6. 异地存储距离应大于100 公里,最佳距离500 公里以上。每年读检不少于5%的数据档案。
  7. 保管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7-20°C;相对湿度选定范围35-45%
  8. 对于较轻微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对于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派员至前线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9. 应急救援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目标。

第12章 测绘项目实施

12.1 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1. 测绘技术设计文件包括项目设计书、专业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更改文件。
  2. 项目设计由承担项目的法人单位负责编写;专业技术设计由具体承担相应测绘专业任务的法人单位负责编写。
  3. 测绘技术设计的过程包括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审批和设计更改。
  4. 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或部门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测绘技术设计进行策划。设计策划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设计验证。
  5. 评审依据是设计输入内容。
  6. 技术设计文件经审核签字后,一式二至四份报测绘任务的委托单位审批。
  7. 测绘技术设计原则
  • 考虑顾客要求,引用适用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相关标准或规范,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先考虑整体而后局部,而且应考虑未来发展。
  •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
  • 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资料。
  • 应重视数据安全措施。
  1. 【项目设计】:概述、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引用文件、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平面系统、高程基准)、设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组织管理、资源保证、质量控制、数据安全)、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附录。
  2. 【专业技术设计】:概述、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己有资料情况、引用文件、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设计方案(含附录)。
  3. 【设计方案】:软硬件配置要求,技术路线及工艺流程,技术规定,上交和归档成果,质量保证措施和要求,数据安全措施。
  4. 大地测量技术设计方案包括大地测量数据处理;野外地形数据采集设计方案包括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地信专业技术设计书内容: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设计、数据库设计、详细设计说明书。

12.2 测绘项目组织实施

  1. 项目目标包括工期目标、成本目标和质量目标。
  2. 测绘项目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的主要决定因素包括工作内容、项目工期、技术要求等。测绘项目人员配置分为项目负责人、生产管理组、技术管理组、质量控制组、后勤服务部门。
  3. 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①测绘合同;②经审批的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③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④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 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是测绘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
  5. 质量控制的核心思想是以预防为主。
  6. 工序能力是受控状态下工序对加工质量的保证能力,具有再现性或一致性的固有特征。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

12.3 成果质量检查验收

  1. “二级检查、一级验收”指:测绘成果应依次通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和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
  2.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参考数据对比,野外实测,内部检查。
  3. 图类单位成果位置精度检测及相对位置精度检测,每幅图一般各选20-50个。
  4. 检测点(边)数量少于20个时,以误差的算术平均值代替中误差;大于20时,按中误差统计。
  5. 抽样检查的程序包括组成批成果、确定样本量、抽样样本、检验、质量评定、编制报告。
  6. 质量评定包括单位成果质量评定、样本质量评定和批成果质量评定。
  7. 数学精度评分标准:
  • 0-1/3:100;
  • 1/3-1/2:90-100;
  • 1/2-3/4:75-90;
  • 3/4-1:60-75。
  1. 单位成果等级分为:优(90-100)、良(75-90)、合格(60-75)、不合格。
  2. 当样本中出现不合格单位成果或位置精度检查粗差比例大于5%时,评定样本不合格;全部成果合格后,根据单位成果质量得分,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质量得分,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
  3. 批成果质量等级分为批合格和批不合格。合格后,优:90%,优50%;良:80%,优30%。
  4. GPS 测量质量元素:数据质量(数学精度、观测质量、计算质量:已知点选取的合理性和起算数据的正确性)、点位质量(选点、埋石)、资料质量(整饰质量、资料完整性)。
  5. 大地测量计算成果:成果正确性(数学模型、计算正确性)、成果完整性(整饰质量、资料完整性)。
  6. 与图有关的都有整饰质量;地形图有地理精度,地籍图有要素质量。地籍图数学精度没有高程精度。空三加密计算质量:基本定向点权,内定向、相对定向精度,多余控制点不符值,公共点较差;
  7. DLG 和DOM 都有表征质量;4D 都有空间参考系、逻辑一致性、附件质量、元数据质量。DLG、DOM、DEM 都有位置质量、时间准确度。
  8. 大地工测计算质量:外业验算齐全性、验算方法正确性、起算点选取合理性、起算点正确性、分布的合理性(有闭合差的:闭合差的符合性)。
  9. 数字测绘成果检查方法:参考数据比对,野外实测,内部检查(自动检查,人机交互,人工检查)。
  10. 扣分标准:A:42;B:12/t;C:4/t;D:1/t。

12.4 测绘项目技术总结

  1. 项目总结由承担项目的法人单位负责编写;专业技术总结由具体承担相应测绘专业任务的法人单位负责编写,具体的编写工作通常由单位的技术人员承担。
  2.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对技术总结编写的客观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签字,并对技术总结编写的质量负责。
  3. 测绘技术总结的组成:概述、技术设计执行情况、测绘成果质量说明与评价、上交和归档测绘成果及资料清单。
  4. 项目总结上交成果包括项目设计、项目总结、专业技术设计、专业技术总结;专业技术总结上交成果不包括项目设计和项目总结。

 

整理by测绘营地